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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离婚也许不像以前那样有污点,但在美国的许多地方,这种做法仍然是一个敏感的话题。 事实上,正如我们在整个文章中看到的那样,在整个国家的历史上,它在法律和普通人的态度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曾经被禁止的、只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的做法现在非常普遍。 现在美国的中等长度婚姻约为11年,而离婚率在整个20世纪一直在稳步上升。
虽然社会态度的变化和在线离婚服务等因素促成了这种离婚率的上升,但这种转变的主要驱动力是在原有的婚姻和离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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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美国正式成为我们今天所知的国家之前,离婚在殖民地就是一个热门话题。
最早的离婚法实例之一是在马萨诸塞湾殖民地,该殖民地于1629年设立了一个处理离婚事务的司法法庭。 这个立法机构被允许以通奸、遗弃、重婚以及在许多情况下以阳痿为由批准离婚。 在北方,各殖民地采取了自己的办法,允许离婚,而南方的殖民地尽其所能阻止这一行为,即使他们确实有立法。
1776年后,离婚法的限制减少了。 审理离婚案件使立法机构从他们认为更重要的工作中抽身出来,因此它被移交给司法机构,至今仍是如此。 当时的大问题,至少对妇女来说,是她们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她们很难要求对财产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这对她们来说是个问题。在离婚的情况下,对他们不利。
1848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一点,然而,在整个17、18和19世纪,如果我们考虑到今天离婚的使用程度,离婚仍然是相对不常见的,妇女从一开始就处于巨大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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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
到18世纪末,有许多 "离婚工厂 "的州或地方,如印第安纳州、犹他州和达科他州,你可以去那里办理离婚。 许多城镇提供住宿、餐馆、酒吧和以这种贸易为中心的活动。 1887年,国会下令首次在联邦一级汇编离婚统计数据,以了解这个 "问题 "已经变得多么大。
1903年召开了教会间婚姻与离婚会议,试图利用宗教来确保将离婚控制在最低限度。 然而,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以及从社会和道德角度对离婚的看法普遍放宽,这种做法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20世纪20年代,试婚被确立,允许一对夫妇在没有真正结婚的情况下尝试结婚;没有孩子或任何终身的财务承诺。 在某种程度上,这只是两个异性生活在同一个地方,然而在当时,这是一个新的概念,是法律试图适应婚前合同的第一批方式之一。 事实上、婚姻咨询也开始流行起来,这代表着人们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即使法律并没有严格禁止它。
家庭法院
随着岁月的流逝,美国发现自己卷入了两次世界大战,就立法者而言,离婚问题被置于次要地位。 然而,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家庭法院系统是几十年来美国立法机构和司法系统首次处理离婚问题。
多年来,夫妻必须通过传统的法院系统才能离婚,或者至少要为自己的案件辩护。 然而,随着新法律的出台,建立了家庭法院,这为法官批准夫妻之间先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创造了条件。 虽然法律曾经确保案件必须在法院审理,但现在这种情况已经改变。
随着这些变化,全国各地开始出现专门处理离婚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几乎所有其他大城市都很快参与到这些家庭法庭中来。
无过错离婚
美国历史上对离婚法最大的改变可能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无过错离婚。 到目前为止,仍然必须有一方有过错。 即使在家庭法院,仍然需要确定一个通奸者或类似的人,然后商定离婚条款,但随着法律的改变,如果双方都不同意,就可以批准离婚。错的一方。
加利福尼亚州在1969年领先,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其他州(爱荷华州是第二个)才采用该法律。 在许多方面,它的颁布是为了降低离婚的成本,即聘请律师和昂贵的法庭费用,因为冗长的审判没有结果。 离婚律师和财务顾问都仍然从离婚诉讼中获得巨大利益,即使双方当事人只是想分开并继续前进。
这一法律变化没有关注的东西是儿童监护权,它仍然是一个被忽视的话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是::
- 1968年的《统一儿童监护权管辖法》(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ct)。
- 1980年的《父母绑架法
- 1986年的《国际儿童拐骗海牙公约》。
虽然法律试图建立一个公平和平等的儿童监护程序,但在许多方面仍然不尽如人意,即使多年来已经颁布的立法,仍然有工作要做。
现代美国
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离婚是一个与100年前截然不同的命题。
虽然一直有新的法律被颁布,以处理离婚的细枝末节,但无过错立法基本上改变了这一做法的一切,并使之成为我们今天所知的离婚程序。
随着在线离婚服务和在线法律服务的兴起,使家庭法律咨询在几分钟内就能达到,因此,获得代理权以帮助指导你完成通常具有挑战性和困难的离婚过程也与时俱进。
尽管如此,许多地方对离婚的态度仍然是传统的。 尽管它已被写入法律,而且至少在总体上,围绕离婚的耻辱已经消失,但它仍然在影响孩子的成长和其他社会问题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财产和财务的平等份额也是法律仍在努力争取的东西。 虽然这在美国各州有所不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谁应受到指责并不总是转移到谁获得财产上。 立法机构和法院系统仍在努力在现代美国找到一个平衡点,即允许在不需要错误行为的证据的情况下,一个公平和平等的离婚,同时也解决孩子的因素。
这并不容易,但仍有大量的幕后工作要解决。
总结
在美国成为一个国家之前,离婚就已经开始了。 殖民地有自己的措施和法律来处理这些事情,但几个世纪以来,这些措施和法律主要用于极端情况。 事实上,直到无过错规则,很少看到以双方只是想分手为由批准离婚的情况。
这种情况现在经常发生,但在那时,离婚背后必须有某种原因--例如,女人对男人不忠或男人有几个妻子。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随着全国各地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以及更复杂的财务和财产所有权模式,法律是否能够进一步发展和变化。 至少到目前为止,美国的离婚法发展速度相当快。 鉴于早期的立法大多是为了处理离婚问题,它可能并不总是对夫妇有利。极端情况下,甚至被当时的宗教团体所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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